新版规范解读:出入口坡道、架空层、门厅大厅等建筑面积计算要点

   日期:2024-07-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56    
核心提示: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关键点

新版规范有了重大变化,对目前很多所谓的“偷区”伎俩有非常大的杀伤力,应特别重视,尤其是在规划阶段。主要条款解读如下: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覆盖部分的面积,应按外墙结构外水平面积的1/2计算。

解读:坡道包括自行车坡道、车库坡道等,屋顶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天窗、玻璃屋顶等。

3.0.7 建筑夹层的建筑面积应以其顶板的水平投影计算。

解读:这是规划设计时要注意的,过去都是采用架空景观层的概念,没有考虑建筑面积(​​容积率)。

3.0.8 建筑的门厅、大厅的建筑面积宜按一层计算。

解读:可以避免沧州锦绣天地门楼因多一层而被超员的尴尬。

3.0.13 对于窗台与室内楼面高差小于0.45m,且结构净高为2.10m及以上的凸窗(飘窗),其面积应按围护结构外侧水平面积的1/2计算。

解读:此条与《住宅设计规范》相一致,对假飘窗的自由面积进行进一步限制。目前,邯郸、蚌埠两地已全部采用真飘窗,其他地区执行情况不一致。

3.0.19 有盖采光井的面积宜按一层计算。

解读:以往地下室采光井、通风井不计入建筑面积钢结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规划阶段应适当考虑这部分面积的比例。

3.0.21 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总面积,按结构外周长的水平面积计算。

解读:将房间改造成假阳台这种“偷空间”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

3.0.26 建筑内有结构层的楼面,如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当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时,应按全面积计算;当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时,应按1/2计算。

解释:旧标准没有考虑面积。

新版规范有了重大变化,对目前很多所谓的“偷区”伎俩有非常大的杀伤力,应特别重视,尤其是在规划阶段。主要条款解读如下: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覆盖部分的面积,应按外墙结构外水平面积的1/2计算。

解读:坡道包括自行车坡道、车库坡道等,屋顶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天窗、玻璃屋顶等。

3.0.7 建筑夹层的建筑面积应以其顶板的水平投影计算。

解读:这是规划设计时要注意的,过去都是采用架空景观层的概念,没有考虑建筑面积(​​容积率)。

3.0.8 建筑的门厅、大厅的建筑面积宜按一层计算。

解读:可以避免沧州锦绣天地门楼因多一层而被算多的尴尬。

3.0.13 对于窗台与室内楼面高差小于0.45m,且结构净高为2.10m及以上的凸窗(飘窗),其面积应按围护结构外侧水平面积的1/2计算。

解读:此条与《居住设计规范》相一致,对假飘窗使用的自由面积进行进一步限制。目前,邯郸、蚌埠已全部采用真飘窗,其他地区执行情况不一致。

3.0.19 有盖采光井的面积宜按一层计算。

解读:以往地下室采光井、通风井不计入建筑面积,在规划阶段应适当考虑这部分面积的比例。

3.0.21 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总面积,按结构外周长的水平面积计算。

解读:将房间改造成假阳台这种“偷空间”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

3.0.26 建筑内有结构层的楼面,如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当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时,应按全面积计算;当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时,应按1/2计算。

解释:旧标准没有考虑面积。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起草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规范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一般规定;2.术语;3.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本次规范修改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增加了建筑物架空楼层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的架空楼层;

2.取消了有永久性屋顶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但有围护设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3、修改了落地窗、门厅、挑檐走廊、过道、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修改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且超出底板外缘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间永久屋面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改了阳台面积计算规定;

8、修改了外保温层面积计算规定;9、修改了设备层、管道层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盖采光井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规范研究所负责解释。

1. 一般规定

1.0.1 为了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全施工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壁)所构成的建筑面积。

2.0.2 自然层地板

楼层按楼面结构分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layer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与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建筑围护结构 building housing

包围建筑空间的墙壁、门和窗。

2.0.5 建筑空间

通过建筑界面定义的供人们居住和开展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与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为确保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护栏等围护设施。

2.0.8 地下室

室内地面比室外地面低且低于室内净高 1/2 以上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但不超过房间的1/2。

2.0.10 架空地板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部围护的开放空间层。

2.0.11 走廊

建筑内的水平流通空间。

2.0.12 高架走廊

它是专门设置在建筑物二楼或二楼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

整体结构体系中的承重楼面层。

2.0.14 落地窗

从外墙突出并基本到达地面的展示窗。

2.0.15 凸窗

从建筑物外墙突出的窗户。

2.0.16 檐廊

建筑物屋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悬挑走廊

从建筑物外墙伸出的水平流通空间。

2.0.18 门气锁

建筑物入口处两扇门之间的空间。

2.0.19 天篷

安装在建筑物出入口上方,用于阻挡雨水的部件。

2.0.20 门廊

建筑物入口前有屋顶的半封闭空间。

2.0.21 楼梯

用于楼层间垂直交通的建筑构件,由连续的步行踏步、休息平台、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杆)、扶手和相应的支撑结构组成。

2.0.22 阳台

依附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扶手,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 主体结构

接受、承受和传递建筑工程上部全部荷载,并保持上部结构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连接的结构。

2.0.24 变形缝

预留结构缝是为了防止建筑物因某些因素而开裂甚至受损。

2.0.25 拱廊悬垂

建筑底层远离街道,留出公共步行空间。

2.0.26 高架建筑

横跨道路并连接两侧建筑物的建筑物。

2.0.27 建筑通道 building passage

为在建筑物内移动而提供的空间。

2.0.28 露台

在屋顶、地面或雨篷上设置有围护设施,供户外活动使用的平台。

2.0.29 底座

安装在房屋外墙上靠近地面的装饰性防护结构。

2.0.30 步骤

设置台阶连接室内与室外楼层或同一楼层的不同标高。

3.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3.0.1建筑面积的计算:主体结构内形成的满足结构层高计算要求的建筑空间,应按照本条规定计算。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棚、檐口过道、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面积,应按照相应规定计算。当某一层高范围内外墙结构本身厚度不等时,应按该层结构标高处的外侧水平面积计算。

3.0.2 建筑内的局部楼层如图1所示。

3.0.4体育场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多为斜板,故以净高来界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及相应规则。对于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由于看台上部有遮盖,可供人使用,故建筑面积按看台板结构底板的水平投影计算。“有顶棚但无围护结构的体育场看台”所指的“场馆”是专业用语,指各类“场馆”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设有看台的防风雨运动场等。

3.0.5 作为设备、管道层的地下室,应符合本规范第3.0.26条的规定;地下室内各类竖井,应符合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当地下室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0.18条的规定。

3.0.6 出入口坡道分为有盖出入口坡道和无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盖板延伸长度为盖板结构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长度;盖板应以设计图为准,后期增设或施工单位自行增设的盖板不计算入建筑面积。盖板不按材料类型划分(如钢筋混凝土盖板、彩钢板盖板、太阳能板盖板等)。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3.0.7 本条适用于建筑悬空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计算,也适用于部分住宅建筑、学校教学楼等工程目前在底层或二层以上一层或以上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架空层内设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建筑悬空架空层见图3。

3.0.9 无围护结构的架空通廊见图4,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廊见图5。

3.0.10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内的立体书库、仓储中心内的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内的立体车库等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其中,用于局部分隔存储的可升降的书架层、货架层或立体钢结构停车层不属于结构层,因此不计算这些层的建筑面积。

3.0.14 檐廊见图6。

3.0.15 门厅见图7。

3.0.16 雨篷分为有柱式雨篷和无柱式雨篷。有柱式雨篷不受悬挑宽度限制,也不受可跨越楼层数限制,计算建筑面积。无柱式雨篷结构板不可跨越楼层,受悬挑宽度限制,设计悬挑宽度大于或等于2.10m时才计算建筑面积。悬挑宽度是指雨篷结构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宽度,对于弧形或不规则形状,取最大宽度。

3.0.18 本规范2005版只规定了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修订版对内、外倾斜均适用。在高度划分方面,本条采用“结构净高”,与其他正常平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与坡屋顶的划分原则一致。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新、特,造型越来越复杂,往往不能明确区分什么是围护结构,什么是屋顶。因此,对倾斜围护结构和坡屋顶采用同样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将结构净高分段,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倾斜围护结构见图8。

3.0.19 建筑楼梯间的层数,应根据建筑层数计算。有顶棚采光井包括建筑内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地下室采光井见图9。

3.0.20 室外楼梯作为连接建筑楼层不可缺少的基础构件钢结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无论从其使用功能还是工程计价的要求来看,都必须纳入建筑面积的计算。层数为室外楼梯所附设的楼层数,即由楼梯段投影到建筑面积上的楼层数。室外楼梯下方的建筑空间在建筑面积计算中不得重复计算;利用地形修建的室外踏步,不得纳入建筑面积计算。

3.0.21 建筑的阳台,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应以建筑主体结构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幕墙按其在建筑中起的作用和功能来区分。直接作为围护外墙的幕墙,以其外缘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侧用于装饰的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4 为贯彻国家节能要求,鼓励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措施,本规范将保温材料厚度计入建筑面积,但计算方法与2005年规范相比有一定变化。建筑外墙外侧设有保温层时,保温层建筑面积按建筑自然层数乘以保温材料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缘长度计算。外墙外缘长度不扣除已计入建筑面积的建筑门窗及构件长度(如阳台、室外过道、门厅、落地窗等)。已计入建筑面积的建筑外构件(如阳台、室外过道、门厅、落地窗等)设有保温层时,保温层不再计算在建筑面积内。 若外墙为斜坡,则以楼板处外墙外缘长度乘以保温材料净厚度计算。外墙保温以沿高度方向满铺为准。若某一层外墙保温的铺装高度未达到全高(不含阳台、室外过道、门厅、落地窗、雨篷、飘窗等),则不计算建筑面积。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以保温材料厚度计算,不包括抹灰层、防潮层、保护层(墙体)厚度。建筑外墙保温见图10。

3.0.25 本规范所称通室内的伸缩缝,是指建筑内部外露、可见的伸缩缝。

3.0.26 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具体使用功能与普通层不同,但在构造和工程量上并无本质区别。本规范将自然层定义为“按层间结构分层的楼面”,因此设备层、管道层均划归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层相同。如果管道安装在吊顶空间内,则吊顶空间不能视为设备层或管道层。

3.0.27 不计入建筑面积计算的项目:

1 指敞开式悬挑平台(廊道)、附着于建筑外墙、不与分户房间门相连接、起装饰作用的平台以及不与阳台相连接的空调器室外机架子(箱)等设备平台组件;

2 骑楼如图11所示,过街建筑如图12所示;

3 指剧场的舞台以及可供维护、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布景等的桥、台等构件和设施;

5 建筑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和装卸平台(包括工业厂房、搅拌站、筒仓等建筑内的设备操作控制平台和装卸平台),主要作为服务于室内结构或设备的独立出入设施,不计算入建筑面积。

6 附墙柱指非结构装饰柱;

7 室外钢楼梯需区分用途,如仅作为消防楼梯使用,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如为建筑内唯一通道,且兼作消防楼梯时,应按本规范第3.0.20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热播视讯

推荐视频

    Copyright © 2017-2021  二手钢结构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DESTOON 鄂ICP备20251069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