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中心发布了《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定额及计价说明》,内容分为三部分:
1. 脚手架
1、整体式全层钢筋混凝土基础,当其宽度超过3m,且深度超过1.5m(深度指室外楼面至全层基础垫层底部标高之间的高度)时,脚手架应按全层脚手架基础层定额的50%计算(即定额为全层脚手架基础层定额所耗用的人员、材料、机具数量乘以系数0.5);工程量以整体式全层基础的平面面积计算。
2、对于室外工程中符合脚手架要求的花架、独立柱及化粪池、水池、检查井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其脚手架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由于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其脚手架可按装饰装修工程相应定额分项执行。
3、当电梯井内有装饰抹灰时,电梯井应按其不同的深度计算。
4、悬挑架(非悬挑模板支撑架)按悬挑脚手架实施(13-12项);特大悬挑、坡屋面等需经专家鉴定的悬挑架,其脚手架费按鉴定实际组织方案计算。
5、建筑垂直围护(13-16、13-17)、水平防护架(13-14)、垂直防护架(13-15)子项内容均反映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计算安全文明措施费时已考虑),以上子项在计价时不再单独包含。
6、脚手架子项(13-58、13-59)按使用次数以平方米计算。如保温、装饰工程、水泥砂浆外墙拆除钢结构套什么定额,墙体找平时使用脚手架一次,粘贴保温板时使用一次,外墙刷油漆时使用一次,应按三次计算。
7、当室内吊顶装饰面(抹灰或吊顶)高度距设计室内楼面超过3.6m时,应计算满堂脚手架;当室内吊顶装饰面(抹灰或吊顶)刷油漆或涂料时,应另行计算移动架。
8、双排脚手架的标准高度,按设计室外楼面至外墙顶面或檐口顶面的高度计算(有女儿墙的,应计算到女儿墙顶面)。
地下室外墙外框架适用标准高度,按设计室外楼面至地下室垫层层底的高度计算;工程体积按外墙外缘凸凹部分(含凸出的管道井、电缆井)的总长度乘以设计室外楼面至地下室垫层层底的高度,按面积计算。
9、《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定额补充定额(2004)》注3载明:“悬挑架底部支撑不考虑悬挑架费,其架费按相应的消耗定额分项核算。”即悬挑双排外脚手架的计算包括双排悬挑架部分和悬挑架底部支撑部分之和。
架空是指悬臂式双排外脚手架。
底部支撑分项是指悬臂式双排外框底部支撑系统,不包括外框部分,双排外框部分仍按本章外框标准分项执行。
目前双排外脚手架的搭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排外脚手架从室外楼面到外墙顶板或檐口全部搭设完毕,这种情况下双排脚手架按设计室外楼面到外墙顶板或檐口的高度按面积计算,并按搭设高度套用相应的定额分项;悬挑架底部支撑按实际搭设数量按延米计算。另一种情况是外脚手架未全部搭设完毕,而是按悬挑情况分段、分层搭设,这种情况下双排脚手架按外墙面积计算,工程量不变。 其单价应按规定折算,即双排脚手架按首次搭设高度确定的定额分项,加上按外墙总高执行的超高效减量定额;悬挑架底部支撑按实际搭设片数以延米计算。例:某建筑高度60米,周长50米,二十层双排外脚手架分四次搭设,每次搭设高度15米,悬挑架底部支撑共搭设三次。 则:双排外脚手架计算面积为:50×60=3000M2,双排外脚手架单价应为:以子项13-1(首次搭设高度为15米)为基础,加上建筑总高的超高减效定额(15-5)(不能直接按建筑总高60米套用定额子项13-5)。
外框定额子项(13-1)单价941.01元/100M2,超高效减量定额子项(15-5):人工17.86%,机械17.39%
外框配额子项单价应为:
941.01+301.98×17.86%+59.04×17.39%=1005.21元/百平方米
外置机架成本:1005.21×3000/100=30156.21元
悬臂底部支撑计算长度为:3×50=150M。
10、脚手架搭设与拆除(B13-6)子项按施工方案实际搭设长度计算,搭设高度按实际搭设高度计算,住宅楼、综合楼、办公楼脚手架搭设高度一般为三、四层,搭设范围按施工方案确定。
爬架吊装子项(B13-7)的工程量按实际爬架吊装部分外墙总面积计算,如:该楼共20层,每层高度为150M2,爬架高度为三层,则爬架吊装部分面积为:(20-3)×150=2550M2。
爬架放低子项(B13-8)的数量按实际放低外墙总面积计算。例如,若该建筑共22层,每层高度为150m2,爬架高度为4层,则爬架放低部分面积为:(22-4)×150=2700m2。
11. 成品保护定额(B13-1至B13-4)仅在实际或计划需要保护时才计算。成品保护的通常做法是在龙骨上铺一层胶合板。
2.垂直运输部分
1、单层建筑,层高超过3.6m,且有独立地下室(车库)的,应计算垂直运输费。
当建筑下设地下室时,建筑下设地下室的垂直运输费按面积计算并纳入上部建筑,建筑垂直运输定额与上部建筑一同执行。建筑垂直运输定额的檐高不包括地下室高度,即设计的室外层至檐板顶端的高度,建筑垂直运输定额的层数不包括地下室层数,即设计±0.00以上的层数。
2、建筑物垂直运输定额以单位工程为单位核算;在应用定额时,应区分不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使用功能、高度等,合理确定。按檐口高度、建筑层数两项指标划分定额项目,仅满足一项指标,以较高者为准。
钢混凝土结构工程(筒中筒)建筑垂直运输消耗定额,根据建筑用途按框架剪力墙定额执行。
3.对于檐高20m以上(6层)的单位工程,当建筑内有不同檐高时,应按规定计算檐口加权平均高度(公式见消耗定额第二卷P65第6条)。此时垂直运输定额只考虑建筑加权檐高作为指标执行定额,不再考虑楼层数。
4、当单位工程建筑具有多个功能或构筑物且檐高较低时,应先确定最大的功能或构筑物,再确定加权平均檐高。垂直运输定额按最大的功能或构筑物和加权平均檐高执行。
5、钢结构或预制混凝土结构的单层厂房,其构件应按吊装分项考虑,不再计算垂直运输分项。
6、20m(6层)以上塔吊施工工程实际使用的施工机械与分项配置的施工升降机及卷扬机型号、类型如有不同,则不作调整。
7、若实际塔吊基础型式与定额不一致(如实际塔吊基础型式为固定式,而定额为轨道式),可按实际型式折算定额。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及进出场费以单位工程为准,与单位工程使用塔吊台数无关。
3.超高人造机械部件
1、因高度过高而增加的人工及机械效率降低定额拆除钢结构套什么定额,以单位工程为计算基础,以檐口高度及建筑层数两项指标定义,以满足一项条件为计时依据,以两项中较高者为准。
2、超额人工及机械设备用工成本也应按同期政府人工单价调整文件进行调整,超额人工及机械设备减量定额按系数考虑,基数指已完工工程±0.00以上所用人工及机械设备数量,包括主体部分及装饰部分。
超高效减量工日数计算:工日数等于消耗定额±0.00以上(含主体工程和装饰工程)工日数乘以消耗定额对应分项工日数减量系数。例如:某建筑檐高29米,其消耗定额工日数为:主体部分1000工日,装饰部分500工日。超高效减量工日数计算(定额15-1):(1000+500)×3.33%=33.3+16.65=49.95。其中主体部分工日减量为33.3工日,装饰部分工日减量为16.65工日。
上例中超高能效降人工费分两部分计算:直接费用部分为:(1000×42+500×50)×3.33%=2231.1(元),其中主体降能效降人工费1398.60元,装饰降能效降人工费832.50元;差价部分为:[1000×(72.50-42)+500×(86.1-50)]×3.33%=1611.30元,其中主体降能效降人工费差价1015.65元,装饰降能效降人工费差价595.65元。
3.建筑物±0.00以下的工程、室外工程及现场杂费,不得计算过高的降效成本。
4、建筑檐高20米(6层)以上的单位工程,无论实际是否使用加压水泵,均须计算该建筑超高建筑用水加压水泵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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