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建筑资质新规大盘点及影响,你了解多少?

   日期:2024-07-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66    
核心提示:建筑企业资质一直都是建筑行业很多人士关注的焦点,那么近期随着资质新规的出台,给建筑行业造成很大的影响,2017也是中国建筑业转型的关键年,随着简化资质标准出台后大量企业开始进行资质升级,那么从近期数据来看资质升级现在的通过率5%左右,有人会说都简化资质标准了为什么升级反而升级比以前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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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一直是很多建筑行业人士关注的焦点,最近随着资质新规的出台,对建筑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2017年也是中国建筑业转型的关键一年,随着简化资质标准的出台,大量企业开始进行资质升级,根据近期的数据,资质升级的通过率在5%左右。有人可能会说,既然资质标准已经简化,为什么升级比以前更难了?通过率为什么还低?而且,今年住建部频频通报企业资质造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这让很多企业感到有些疑惑。今天,我就给大家全面介绍一下2017年建筑业资质新规及其影响。

2017年建筑业资质新规回顾及影响

1. 新法规概要

自2014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来,不到一年时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密集出台了6个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文件。虽然在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思路是一致的:放管服、简政放权、促进市场竞争。6个新规的核心内容概括如下:

上述6项新规的逻辑核心分别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而近日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以下简称《资质通知》)是在“放管服”思路指导下对上述三项规定的进一步调整,一方面推动了资质管理改革,另一方面也调整了一些较为严格的做法,以维护建筑业的稳定。

二、资格相关法规审查

《资质标准》《管理条例》和《实施意见》联合从不同角度、不同切入点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规范,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整顿行业乱象,促进行业发展。

与2007年版标准相比,《资格标准》基本框架保持不变,但在专业和人员方面有较多调整:专业方面,总承包序列保持不变,减少、合并专业分包,取消土方、门窗等技术含量较低的施工序列;人员方面,合理设置标准指标,细化建造师考核标准、建造师分级,加强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核。

《管理条例》下放相应审批权限,明确省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由地方政府决定,取消项目立项和项目增设,改为并联审批。同时,大幅压缩考核材料,进一步细化资质增设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做法和履职层级,强化资质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

《实施意见》是《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换发新资质证书进行联合督导考核。笔者认为,这份文件的核心是规定资质换发要经过实质性审查,企业资产、关键人员、技术装备等符合标准才可以换发证书,并规定了5类专业承包资质换发的上限。此外,还规定了此前《资质标准》中没有规定的特级资质企业标准。但新规将资质换发改为简单换发,新规定的特级资质企业承揽工程的合同额标准也被取消钢结构设计出图章,否定了《实施意见》的做法。

三、资格预审通知书解读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相继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2015]87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市[2015]154号)。对此,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此次印发的两份通知总体内容一致、目的一致,即简政放权、优化资质管理。前者是落实后者的具体举措和做法,此次调整的核心是后者。《资质通知》在简政放权、优化资质管理的基础上,作出了以下调整:

简化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申报指标。《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取消了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报特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本次调整旨在简化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的申报指标,即大幅放宽获奖项目的考核指标,尤其是直接取消规定更为彻底。考虑到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的核心是资产、资金、人员,奖项不在其中,也就不难理解了。

取消合同额硬门槛,促进市场竞争。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能承担单笔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及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特级资质企业只能承担单笔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建筑业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特级资质企业只能承担单笔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限制。此次调整可视为《资质通知》的核心。取消合同额硬门槛,将鼓励优质建筑企业参与更广泛的市场竞争。 从规范建筑业的角度看,各资质等级已从技术角度规范了企业承接的工程范围,设定合同额上限明显是反市场的,取消这种限制其实只是行政权力的合理回归。

扩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范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施[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施工。

调整换证过渡期,将换证工作改为简易换证。《实施意见》规定的换证工作调整为简易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等考核,企业按照《管理条例》确定的审批权限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换证类别、等级要求,直接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过渡期调整为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钢结构设计出图章,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在调整换证过渡期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所谓具体的换证要求,就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将于2016年7月1日到期,由资质换证改为简易换证,实际上取消了《实施意见》规定的对换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设备等的实质性审查,减轻了审批机关和换证企业的压力,从而为缩短过渡期市场、提前完成全部换证提供了条件。

资质升级、资质增补,取消过度考察和5类上限。取消《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和资质增补时,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现有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产、主要人员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取消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进行续期,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应当按要求申请资质增补”。这里要注意的是,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补只是取消了对现有资产和人员的考察。

通过以上详细解读,笔者认为,建设部新规并非是网上流传的“取消建造师制度”,只是简化了资格续期手续。从建筑业发展和国计民生的角度考虑,建造师制度并不会废除,而是会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挂靠一直是禁止的,即使短期内难以杜绝,也会逐步采取措施,控制挂靠现象。

4. 行业影响

总体来看,《资质公告》的发布对于建筑行业和施工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主要影响如下:

(一)将换证审查改为简易换证,取消换证时对资产和人员的实质性审查,减轻建筑企业换证负担。过渡期内,建筑企业不会因不符合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规定而丧失资质。取消企业资产评估对集体企业是一大利好,因为很多集体企业无法评估自己的固定资产,无法像股份制企业那样增加资本。取消骨干人员考核,一家总承包三级企业至少可以省下一二十万的社保费用,企业不用再像前期那样急切地寻找高价挂靠的资质证书。 但《资质通知》也规定,“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和条件及时进行动态核查”。前述动态核查即年度审核,很可能在年度审核时要求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查资产和人员。此外,可以预见,未来建筑企业与施工单位关联关系纠纷将进入高发阶段。

(二)取消一级、特级总承包企业合同额门槛限制,取消特级资质企业申报时的国家级工法、奖项等指标要求,对这类企业是一大利好。我前面也说过,合同额限制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取消之后,市场就会回归原状。

(三)取消资质升级、资质增设产量和现有五类人员、资产的上限,实际上有利于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也减轻了企业负担。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注意的要点

1. 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项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未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工程,不得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评价。

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请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超过期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最近5年”或“最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5年或10年内完成的工程业绩。例如,申请年度为2015年,则“最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以后完成(移交)验收的工程。

超出公司资质范围的工程业绩将不予认可。

项目经理执业不规范。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经理不是本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质、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该企业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保密项目不得作为企业代表性工程成果上报。

群体建筑(无论其地基是否相连)不纳入单体建筑面积性能考核的考虑范围。

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设工程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的内容。

企业因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等被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公司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工程业绩,受到通报或者被取消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性工程业绩上报。

必须意识到的是

对于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项目,只考核一项指标。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业绩要求中的“×类×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互相替代。例如,一级建筑工程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四类中两项及以上工程”,这意味着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栋面积、跨度等四项考核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满足,否则业绩不达标。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其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和条件。

凡企业以总承包形式承担的工程,无论该工程是否经过分包,均可作为企业总承包业绩的考核。

对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依法对企业独立承担的专业工程业绩进行考核。

2. 设计和绘图问题

该项目没有提供图纸。

项目立面图不清晰,未能体现出该项目是一栋单体建筑。

工程图纸无设计单位印章或设计师注册专业章。

项目提供的图纸未体现考核指标。

设计单位印章有效期、绘图设计师注册专业印章有效期与图纸出具日期不符,因此该图纸不属于有效图纸。

绘图设计师注册专业印章存在疑虑。

设计部分未被识别。

3. 合同和文件问题

本项目中标人不是本报告单位。

该项目中标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协议中明确载明承包方施工内容与合同名称、竣工验收内容不符。

工程合同没有特殊条款。

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直接发包报告发布日期。

没有竣工验收日期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竣工验收登记表不予认可。

竣工验收登记表印章不清晰的,将不予承认。

IV. 项目负责人问题

项目经理不是建筑工程专业的。

该项目经理上任时并不是一级注册建造师,属于超专业执业。

项目经理的执业范围应当超出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项目负责人未在申请单位注册。

项目启动后,项目经理注册地变更为其他单位。

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经理与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不一致。

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日期晚于工程中标日期。

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不符合标准。

5. 人员和设备问题

一级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

机械设备不符合标准。

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内容不清晰,未体现设备名称及技术规格,将不予认可。

企业资质申请造假的处罚

《虚假申请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处理办法》规定:

1.对在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给予警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2.对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的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撤销其相应资质,并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对企业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作为不良行为在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

4.对在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者向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予以批评教育或举报,并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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